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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组织部 省委外办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广电局 省统计局 省社科联《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大别山精神研究会 发布日期:2023-04-10 阅读量:71

省民政厅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组织部 

省委外办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广电局 省统计局 省社科联《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1-05

 

为规范和引导我省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清重大意义。社会智库是指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社会智库取得了一定发展,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智力支持和学术支撑,但我省社会智库建设仍面临着总体发展滞后、政策不全、人才紧缺、资金短缺、管理失范、能力有限等困难和问题。加强和发展我省社会智库,是建设湖北特色新型智库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扩大智库产品的来源与供给;有利于建立完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我省各类智库协调发展,加快形成湖北特色新型智库体系;有利于汇聚众智,更好地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湖北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明确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部署、国家部委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社会智库建设,确保社会智库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打造一批直接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品牌社会智库,造就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密切联系实际、富有创新精神的社会化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队伍,建立起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与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进程相适应、富有湖北特点的社会智库发展格局。

二、依法审查登记

()完善登记管理体制。社会智库登记,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是社会智库的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智库的业务主管单位。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由省民政厅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登记。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智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

()严格依法登记。各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要完善并落实社会智库登记会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强化社会智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核准社会智库的业务范围。要探索建立社会智库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提高登记工作质量。对已经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符合社会智库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向社会公布名单。未经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

      ()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社会智库工作协同机制。民政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智库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社会智库名义活动的,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引导社会智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诚信自律,提升服务能力。各级宣传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各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推动各类社会智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重视典型引领,通过新闻媒体着力宣传社会智库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和积极作用,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社会智库的良好氛围。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智库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业务活动监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尤其是社会智库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或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社会智库对外公布的、向决策机关及重要会议提供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以及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必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征求统计部门意见。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对党政机关委托研究课题和涉及国家安全、科技机密、商业机密的智库成果,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发布。

       ()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主动公开本单位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四、完善扶持政策

()完善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制度。按照“谁管行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业务主管单位或研究课题发布单位应加强对社会智库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开展社会智库研究优秀成果评选,重大研究成果可通过社会智库成果专报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拓宽成果应用转化渠道,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社会智库作为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可以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规划、数据等相关资料,可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发挥社会智库优势,委托社会智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预算决算执行效果、评估政府绩效。加强智库成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加大对社会智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各地各部门应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允许申报软科学和社会科学课题。通过实施倾斜性扶持政策,积极吸引“国字号”高端社会智库以及国际一流社会智库落户湖北,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智库优先入驻,并在房租、水电费等方面给予减免等优惠照顾。对符合规定的社会智库,可以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减免有关税收。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履职所需、可以由社会智库提供的咨询服务、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服务事项,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智库参与政府咨询服务供给,满足政府多层次、多方面的决策需求。

      ()发挥社会智库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培养科研人才、繁荣文化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积极作用。社会智库要围绕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预警性、储备性研究;围绕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开展对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研究和客观评估。要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律性认识,推动上升为政策举措。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概括、新表述,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要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发挥社会智库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研判社会舆情、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共情绪的积极作用。要主动服务对外开放,弘扬荆楚文化,讲好湖北故事,传播湖北声音,不断增强湖北对外影响力。

   五、强化人才支撑

()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智库人才工作,建立完善培养引进制度,推进社会智库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推动建立完善社会智库高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创造条件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高端人才,积极推荐社会智库高端人才参与省智库高端人才选拔。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支持有研究能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高管离任后经批准到社会智库从事研究工作,鼓励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社会智库任职。支持高等院校、公办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到社会智库兼职从事研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支持社会智库与高等院校、公办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和科研团队, 共同承担重大研究项目。支持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到社会智库就业。

      ()完善职称评定政策。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对社会智库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公立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在评定标准、评审程序上按现行政策执行。高等院校、公办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在社会智库挂职、兼职期间内,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挂职期间内所完成的工作量及成果互认。

       ()完善薪酬激励政策。社会智库要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会智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加大激励力度,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选聘和管理的社会智库负责人、引进的急需高端紧缺人才,结合社会智库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法落实劳动(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建工作

  社会智库党组织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落实好党的领导,履行好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能。要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注重在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同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社会智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确保社会智库正确的政治方向。

  各级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智库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所属社会智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指导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智库同步建立党组织。对于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推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委外办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广电局      

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社科联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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