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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5浏览次数:1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突出主要目标和任务。围绕《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对主要指标、重要措施、重大政策、重点工程等要求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评价和考核的内容进行分解落实。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三)合理划分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发展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省有关部门,部分目标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二、主要指标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完成。

  1.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1年。(省教育厅)

  2.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累计达到414万人。(省扶贫办)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90万人。(省人社厅)

  4.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累计达到110万套。(省住建厅)

  5.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省民政厅)

  6.耕地保有量保持0.724亿亩。(省国土资源厅)

  7.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累计控制在172.8万亩以内。(省国土资源厅)

  8.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累计降低27%。(省水利厅)

  9.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省发展改革委)

  1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省能源局)

  11.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省发展改革委)

  12.森林覆盖率达到42%,森林蓄积量达到4.2亿立方米。(省林业厅)

  13.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省环保厅)

  14.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低于89.8%,劣V类水体比例控制在6.1%以下。(省环保厅)

  1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完成国家下达指标。(省环保厅)

  (二)预期性指标。

  1.全省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8.5%。(省发展改革委)

  2.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8%。(省发展改革委)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5%。(省发展改革委)

  4.对外贸易总额(含服务贸易)达到1134亿美元。(省商务厅)

  5.跨境投资总额达到152亿美元。(省商务厅)

  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0%。(省财政厅)

  7.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达到12万元。(省发展改革委)

  8.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统计局)

  9.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2%。(省科技厅)

  10.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11.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0%,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75%。(省通信管理局)

  1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3%。(省科技厅)

  13.户籍人口6300万人,常住人口6000万人。(省公安厅)

  14.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岁。(省卫生计生委)

  1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5%。(省人社厅、省农业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16.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累计达到350万人。(省人社厅)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省人社厅)

  三、主要任务分工

  (一)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1.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成160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300家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深入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10%以上。推进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推进襄阳、宜昌等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武汉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和襄阳、宜昌分中心建设。建设长江经济带(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

  2.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3.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创业创新激励政策体系,推动形成要素完备、支撑有力和开放包容的创业创新发展环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4.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深入实施千名创新人才计划、万名创业人才计划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和“人才强企”战略,实施“金蓝领”开发工程和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二)构建发展新体制。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改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3.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区域性金融市场体系,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促进各类要素充分有序流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4.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激励惩戒机制,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示范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

  (三)推进富强湖北建设。

  1.拓展有效需求。破除制约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的体制机制,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形成消费与投资良性互动、需求升级与产业升级协调共进的经济增长新动能。(省发展改革委)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程,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材料、生物技术、绿色低碳、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产业。以大型企业为骨干,加强产业链协作配套,建设全国最大的激光产业基地和存储芯片生产基地,打造千亿元北斗产业集群,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测绘局)

  3.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突出绿色、特色、品牌、效益、规模,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建成高标准农田3570万亩,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农产品加工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3∶1以上。(省农业厅、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

  4.提高制造业竞争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型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推动电子信息、汽车、装备、食品、石化化工等产业实现规模稳步扩大、竞争力全面提升,培育世界级电子信息、汽车制造产业集群,建成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实现电子信息、食品产业产值过万亿元。推进冶金、建材、轻纺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在细分市场的占有份额。依托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打造一批市场影响大、产业配套能力和创新活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建成一批百亿园区和千亿集群。推动建筑业现代化。(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

  5.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深入实施服务业提速升级行动。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基地、长江中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全国重要的研发设计基地、中部电子商务中心、长江中游商业功能区和中部旅游核心区,推进服务业规模扩大、比重提高、竞争力提升。积极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政府金融办)

  6.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专项工程、云计算示范工程、物联网推广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实施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加固、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云计算及大数据安全防护等行动计划,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7.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实施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品牌强省战略。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提升行动。(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四)拓展协调发展新空间。

  1.深入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推进“两圈两带”协调发展。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全面推进汉江流域综合开发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和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民宗委、省旅游委)

  增强“一主两副多极”城市带动功能。继续做大做强“一主两副”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带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城市群、宜荆荆城市群加快发展。推动3至5个经济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新兴增长极。支持20至30个发展潜力大、承载能力强的县市建设成为新的增长节点,开创多级带动、多极支撑的发展格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2.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加快实施《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完善差别化配套政策,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政策导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3.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深化与湖南、江西战略合作,共同把长江中游城市群打造成为中部崛起的核心区域、长江经济带重要支撑、全国经济新增长极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城市群。(省发展改革委)

  (五)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

  1.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构建“一主两副、两横两纵、三群联动、多点支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推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试点。(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

  2.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经济实力强、发展条件好、人口规模大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按照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提高质量的要求,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人口压力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省经信委、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3.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科学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重大工程,推动城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构筑基础设施新支撑。

  1.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施交通运输通道完善工程。铁路运营里程达到5500公里以上,其中高速铁路里程2100公里以上,实现“一主两副”之间高铁直通、各市州通高铁,形成省内相邻城市间1-2小时交通圈,武汉与周边省会城市2-3小时内到达,与全国主要经济区中心城市间5小时左右通达。普通国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80%以上,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3.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500公里。全省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2000公里,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4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达到500万标箱。完善民用运输机场布局,形成“一主多辅”的机场格局,民航旅客吞吐量达到4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180万吨。实施交通枢纽提档工程,加快建设综合客运枢纽体系、现代物流基地体系和枢纽集疏运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2.提升能源保障能力。加强输配电能力建设。完善500千伏骨干网架,优化220千伏网络。加快农村电网和城市配网升级改造。新增火电装机规模1300万千瓦左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淘汰关停不达标的小型燃煤发电机组。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左右。加快推进荆州煤炭物流园区建设,开展武汉新港、襄阳余家湖、宜昌枝城港等煤炭储配基地及区域煤炭交易市场前期研究工作。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加快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管道建设,油气管道总长度达到1万公里。推进云应、潜江地下储气库及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内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和适应性改造工程,2016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省能源局、省商务厅,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潜江市人民政府)

  3.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实施大江大河治理工程、重要支流综合治理工程、重要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重点水源工程、重点引调水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构建功能完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以及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85%。(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推进绿色低碳新发展。

  1.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深入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

  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建材。(省住建厅)

  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执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强化重点领域用能管理和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积极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省国土资源厅)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开展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程、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培育工程。(省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扎实推进“限塑”工作。(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3.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深入实施“绿满荆楚”行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工程。开展退化湿地生态治理,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等湿地恢复工程。(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4.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落实碳排放强度下降和总量控制双控目标,强化目标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进武汉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开展省级低碳城市(镇)、园区、社区试点。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开展碳现货远期交易试点。大力推进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5.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省国土资源厅)

  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省水利厅)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省财政厅)

  实施空气质量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生态补偿。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设,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建立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环保厅)

  (八)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1.全面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支持莫桑比克湖北农业产业园、波兰湖北汽配工业园、比利时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境外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推动在哈萨克斯坦建设境外产业园区。在新疆等边境地区建立面向中亚及中东欧地区的产业转移基地,探索建立边境合作自由贸易区。(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

  2.培植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实施外贸“三项工程”、出口竞争力培育工程、新型贸易方式培育工程、服务贸易发展工程。(省商务厅)

  加快武汉外国领事馆区建设步伐。推动俄罗斯驻汉领事馆开馆。扩大与法国在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武汉中法生态示范城建设。加强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合作。推动与英国、韩国在智慧城市、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合作。深化国际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扩大与港澳台在科技、教育、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省外侨办,武汉市人民政府)

  促进三峡城市群协同发展,支持龙凤经济协作区建设。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与河南、陕西的合作。支持湖北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与毗邻地区的跨省合作。加强与京津冀、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配套、协作联动。提升对口支援西藏山南地区和新疆博州、兵团第五师的水平,加强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相关省市的对接和经济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

  3.优化开放发展环境。开辟多式联运交通走廊,提升武汉至上海江海直达和内线运输航线质量,加快发展武汉至东盟四国集装箱试验航线、武汉至日韩集装箱快班。推动“汉新欧”国际货运班列双向常态化运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提升武汉航空口岸货运中心功能。全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强化关检协作配合,推进口岸“一站式”作业,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宜昌和荆州水运口岸、武汉铁路口岸、宜昌航空口岸升级,推进恩施、襄阳设立航空口岸,加快建设肉类等进境商品指定口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建设武汉全球商品采购中心。(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积极申报建设中国(湖北)内陆自贸区。推行境外投资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模式,健全对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信息平台。(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九)推进文明湖北建设。

  1.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广泛开展“同心共筑中国梦”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和“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宣讲活动。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服务改革发展的新型智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办好湖北艺术节、湖北地方戏曲艺术节等重大艺术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市级“三馆”(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和县级“四馆三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剧场、国有文艺院团综合排练场、农村文体广场)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推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继续实施好农村智能广播村村响、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百团上山下乡暨新春金秋巡回演出季、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文化活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档案局)

  3.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实施系列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工程,建设一批文化产业集聚区。实施文化企业“双百”计划,支持省内100家骨干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引进境内外100家优势文化企业落户湖北。做大做强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搭建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和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推动文化市场规范发展。(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推进幸福湖北建设。

  1.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实施特色产业和转移就业脱贫工程、易地搬迁脱贫工程、生态保护脱贫工程、低保兜底脱贫工程、教育脱贫工程、医疗卫生扶贫工程等脱贫攻坚重大工程。(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移民局)

  2.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实施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大学生就业促进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特殊人群就业促进工程等促进就业重大工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完善覆盖全省的人才公共服务网和公共招聘网,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3.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薪酬的分类监管。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4.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基础教育发展工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支持计划、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育信息化工程等教育发展重大工程。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省教育厅)

  5.筑牢社会保障网。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完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对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补后征政策。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等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

  健全与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租赁补贴发放需求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省住建厅、省地震局)

  6.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全科医生,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模式,到2020年,全省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65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工程、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医疗卫生重大工程建设。(省卫生计生委)

  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监管机制。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持续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全民。加快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业、竞赛表演业、场馆服务业。(省体育局)

  7.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惠民计划和生育关怀工程。(省卫生计生委)

  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2万张以上。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十一)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城乡基层民主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省民政厅)

  2.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内容,严格立法程序,健全立法评估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法制办)

  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3.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加强人口管理、实名登记、信用体系、危机预警干预等制度建设。建成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省公安厅)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城市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0%。规范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省民政厅)

  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联动工作体系。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加强危机干预心理咨询专业队伍建设。(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

  5.强化公共安全保障。建立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国安办、省国家安全厅)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省安监局、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

  6.推进军民融合共建。完善平战结合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落实双拥优抚政策。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军民资源共享和技术双向转化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防科工办)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细化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对负责落实约束性指标的有关部门,要将指标分解到各市(州)。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跟踪落实,确保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监测评估、督查考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主要指标动态监测和考核制度,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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