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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fgc发布时间:2019-02-27浏览次数:109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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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国际国内一流行列或前列,进一步提升湖北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关键支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条 面向国家和湖北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强化建设的质量效益、贡献度和影响力,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衔接,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升湖北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第三条 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以学科为基础,按照世界一流和国内一流两个层次,布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引导和支持实力较强的高校合理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 建设高校实行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滚动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数量为2所左右,“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数量为5所左右;“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数量为5所左右,“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数量为15所左右。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是具有先进办学理念、办学实力强、社会认可度高的高校,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科,在改革创新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成效明显。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应具有比较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高水平学科。

  人才培养方面,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协同育人机制、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成效明显;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资源配置、政策导向体现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有高质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和留鄂就业创业率较高,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

  科学研究方面,科研组织和科研机制健全,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强,应用研究解决了区域、行业重大技术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了有效支撑;具有若干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平台建设成效明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高。

  社会服务方面,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果转化绩效突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一定影响的新型高端智库,为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技术变革和社会发展等作出积极贡献。

  文化传承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文化创新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服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具有优良的教风学风校风,形成引领社会进步、特色鲜明的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

  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教师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潜心教书育人,师德师风优良;有一批活跃在国际国内学术前沿的专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教师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成长环境好,可持续发展后劲足。

  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吸引海外优质师资、科研团队和学生能力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生交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成效明显,与国际知名大学和学术机构有较为紧密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建设高校和学科的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竞争的原则。基本程序是:专家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高校编制建设方案,专家审核建设方案,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立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以中国特色学科评价为主要依据,参考国际国内相关评价因素,紧密结合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高校办学条件、学科水平、办学质量、主要贡献、国际国内影响力等情况,论证确定建设高校和学科的遴选条件,并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

  进入国家层面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直接列为我省“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八条 列入建设名单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建议,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学科建设口径和范围,科学编制建设方案。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革任务,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和相应的管理要求,设定合理、具体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具体的执行项目,明确绩效评价指标。高校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九条 省和武汉等市(州)共同设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建设周期内经费投入总额不少于150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不少于50亿元。建立省市共建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对建设高校进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形成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综合考虑建设高校的基础条件、学科类别、发展水平、主要贡献、国内外声誉、国家专项投入、隶属关系等情况,确定建设高校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对入选的省属高校和部属高校分类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省属高校以专项和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以省级投入为主,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武汉等相关市(州)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对省属高校学科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对部属高校以支撑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为主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及相关市政府积极参与部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根据高校建设的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效益、贡献度和影响力,给予奖补支持。

  第十二条 继续实施“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楚天学者计划”等,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加强资源整合,对建设高校给予倾斜支持,促进高校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和整体提升。

  第十三条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建设高校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向重点建设学科倾斜,完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配比政策,对省属高校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省属高校捐赠;省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对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投入的一定比例对高校给予奖励,鼓励高校所在市(州)加大对高校发展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跟踪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建设实效。

  第十五条 建设期中,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自评报告。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高校的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对建设成效进行中期评价。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和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和学科,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和学科适时补充进建设名单。对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高校和学科,调整出建设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期末,建设高校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改革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自评总结报告。专家委员会根据高校自评总结报告,结合第三方评价,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并提出下一轮建设高校和学科建议名单,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政策措施、经费投入等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有关市(州)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高校建设发展营造有利环境,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职尽责,在标准制定、对象遴选、方案论证、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高校是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全过程,深化综合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合理安排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建设成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公布建设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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