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6-27作者:浏览次数:10

教育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应事先由本人向学院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采取通信方式向纪检委员和班主任、年级辅导员请假,除此等极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条  学生因病假、事假需离校2天以上的,应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出具(或电话)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学生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班主任审批;2-3天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审批;4-7天班主任、辅导员、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不含:XX诊所、XX药房等非正规医疗机构),请假时间超过7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  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伤病或传染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不得超过7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周,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请假者须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请人代办。学生请假被批准后,方始有效。

第七条  学生在准假期限届满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上课期间,学生因病或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假,并及时报年级辅导员批准。

第九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或补假的,不得准假:

(一)寒暑假或节假日返校,因未能购买到车票、机票等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居住地交通特别不便或遭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未经批准提前购买车票,机票要求提前离校的;

(三)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外出游玩的;

(四)因经商、兼职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到达目的地以及返校需向班长报平安,各班在假期结束当晚,将本班学生返校情况报送院学生会办公室。如学生未请假逾期未返校,各班要及时与学生及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及督促学生返校。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学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二)请假时间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三)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二条  请假事由消失或准假期限届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各班长销假,各班长也应及时向辅导员反馈销假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黄州区每周需回家的学生必须签订教育学院周末安全承诺书后方可离校;黄冈市内或周边临近地区需回家的学生采取班级申报制,即学生本人向各班纪检委员申报回家,纪检委员统计好名单后向院学生会办公室报备,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书面请假一律使用院统一规格的制式假条,每班一本,班长或纪检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学院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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