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习实践安全管理体制
实习实践是教学活动向校外的延伸,组织部、学工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要把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践的学生纳入管理范畴,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处理,承担与校内管理相同的责任,学工部按照规定标准指派辅导员负责实习实践期间安全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处选派专业老师负责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指导;人事处负责对实习指导老师(带队老师)考勤;保卫处负责校外实习生的人身、财产和岗位安全等工作;组织部和团委负责成立实习点学生党支部和团支部,开展活动。
第二条 安全及教育
1.各教学学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安全教育小组,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安全规范建设;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包括与指导教师(带队老师)签订安全责任书,与每个实习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2.实习实践之前,各教学学院必须对参加实习活动的教师、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安全纪律教育,召开专门会议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实习岗位安全、财产安全等环节的安全培训,使学生通晓实习期间工作生活中安全常识及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教育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 实习实践方案报备
1.各教学学院必须在4周前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任务妥善安排实习工作方案,并向教务处实习管理科报备。
2.凡是变更实习地点,延展实习时间,更改实习内容,必须按照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报批,并做好实习生思想工作,明确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指导教师(带队教师)的工作任务。
3.凡是没有事前报备的实习实践活动一律不计算教师指导工作量,也不发放学生的实习补助或课程实践补助;实习实践活动中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组织者承担。
第四条 实习基地评估与建立
1. 实习基地的建立须先审查。审查内容除满足实习岗位需求条件外,还须进行安全评估,未评估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作为实习基地。
2. 确保实习协议先行。在派遣实习生进驻实习单位前,必须先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保险保障
1.凡校外实习实践与课程实践,不管时间长短,必须购买实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购买实习责任险,为指导教师(带队老师)购买实习校方责任险。实习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提倡每个实习生自购一份商业保险加强保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实习单位代实习生购买。
2.各教学学院购买保险情况须与实习工作方案一起报备。
第六条 检查与监管
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学院和人事处等部门成立实习实训联合检查(抽查)组,根据各教学学院报备实习实训方案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不履职尽责的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酌情扣除相应的工作量。
第七条 课程实践时间超过4周的比照本办法执行,实践时间4周及4周以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