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是指通过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科学合理的毕业要求既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又是构建课程体系,配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逻辑依据。毕业要求评价是从中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毕业要求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本科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是毕业要求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教学督导和专任教师等组成,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学干事、学生辅导员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毕业要求评价采取多方评议制。评议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管理专家、学科专业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专任教师,应届毕业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根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评议方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合理性评价依据。专业认证标准、行业职业标准、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逐条分解与落实情况、学生毕业时毕业要求逐条达成情况等。
第八条 达成情况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情况,应届毕业生、专任教师、实习单位等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每两年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一次。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评价步骤
第十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常采用专家评议法,即以函评或会评等多种方式邀请专业认证专家、教育教学管理专家、学科专业领域专家、行业专家等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的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1.确定毕业要求达成目标值。毕业要求达成目标值是评判毕业要求是否达成的主要依据。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前,要根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情况、学校学位授予规定、专业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确定每一项毕业要求的达成目标值。
2.计算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达成值。毕业要求达成值由其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决定。即: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等于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计算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前,要先计算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采取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达成值。
3.计算毕业要求最终达成值,评判达成情况。毕业要求最终达成值高于或等于目标值,则该毕业要求达成,反之未达成。以集体评议的方式对毕业要求达成值和收集到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整体性判断和明确结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整理好调查问卷、达成度计算记录、集体评议记录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不同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描述说明、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人、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三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专任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等,作为专业配置师资和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评价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毕业要求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毕业要求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五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专业毕业要求评价实施方案须经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由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毕业要求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