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目标是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后,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期望实现的程度规定,是教师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和方式的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从微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其结果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持续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本科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是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组成,其中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学干事、学生辅导员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1.课程大纲(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课程教学评价、成绩评定方法等);
2.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方法;
3.课程各考核环节记录文档,包括课程考试等结果性考核环节,课堂测验、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实践、课后作业、实验报告、作品展示等过程性考核环节的定量或定性考核数据和资料;
4.课程结束时对课程学习效果学生自评问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
5.能反映课程目标达成的其它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评价一次,即在每学期或教学周期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评价步骤
第九条 评价方法。依据课程目标性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确定评价方法。可选择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种方法中的一种,也可两种方法并用,以相互印证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步骤
1.设置课程目标达成度期望值。
2.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度。
3.分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提出教学改进建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课程目标评价结束后,要及时编制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的分值与权重、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结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与教学反思、教学持续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考核成绩、调查问卷等)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作为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检验教学改革成效,推进课程内涵建设和教师有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改革考核内容方式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课程目标达 成度评价实施方案。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要及时组织专业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要认真开展评价并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情况评价实施方案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学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