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毕业生培养质量反馈机制,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不断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对毕业生培养质量进行跟踪评价。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和评价结果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价目的
第一条 通过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现状,收集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学生的满意度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并根据用人单位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培养过程、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改进教学管理,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评价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统筹、协调,各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学校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跟踪调查工作。同时,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结果的分析、总结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 评价时间
第三条 每年4至7月开展评价。
第四章 评价对象
第四条 评价对象为学校最近一届毕业生。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评价主要采用在线问卷调查法,向毕业生发放问卷二维码,每届毕业生的样本回收比例需在80%以上,覆盖所有教学单位,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从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社会需求、校友评价、读研情况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培养质量、学生工作及后勤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评价,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收集毕业生对教学、管理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毕业生信息网络,并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调、配合完成毕业生培养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调查数据统计结果,由第三方完成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报告,并将结果反馈至招生与就业处,由招生与就业处将评价结果统一下发至各教学单位。
第九条 在收到评价报告一个月内,各教学单位评价反馈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分析、总结,对数据偏低或存在问题的项目,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经本单位教学委员会论证后,积极落实整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评价工作考核
第十条 学校将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对各教学单位的工作考核,各教学单位要把对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结果的分析整改列入二级督导工作,对于整改工作效果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查、总结,确保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