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人才培养理念,完善毕业生质量跟踪反馈机制,掌握各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中长期职业发展情况,为评价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和持续改进各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教学工作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调查对象
第一条 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往届毕业生。对往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应涵盖本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60%以上,其中,毕业5年以上的毕业生调查比例不少于50%。
第三条 用人单位。各专业应选择毕业生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作为调查对象,参与调查的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应涵盖本专业领域。
第四条 实践基地。参与调查反馈的实践基地近3年接纳本专业学生实习 1次及以上。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家长。学生家长的选取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调查周期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及其家长在离校前完成一次调查;往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两年一次;教育实践基地的调查每年一次,主要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完成;学生家长调查每年一次。
第七条 毕业生较为集中的单位和地区,各专业应定期走访。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应主动收集实习实践基地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毕业生外部评价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员、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班主任、教学干事、骨干教师和学生辅导员等。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干事、班主任负责调查问卷的设计、制作、发放、调查信息的收集和汇总;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牵头对跟踪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撰写跟踪调查分析报告,经评价工作小组初审后报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类调查表格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调查分析报告的准确性。
第四章 调查内容
第十条 采用调查问卷、座谈会、实地走访、微信、QQ、腾讯会议、问卷星等多种方式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调查内容包括大学四年思政教育、课程思政、学习生活、教师教书育人、专业教学改革、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活动、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初次就业、毕业要求达成等情况的满意度和对毕业要求的认可度,对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基础设施、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师水平、教学方法、专业素养和知识技能掌握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调查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单位规模、单位所属行业、薪资待遇、岗位层次、对单位的满意度、本人职业发展等以及毕业生对母校的总体评价、培养目标的认可度,对专业课程设置和能力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调查内容包括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专业知识结构及掌握情况、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综合评价、职业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价和需求,以及对培养目标的认可度,对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的调查内容包括对实习内容、考核方法、实习效果的评价,以及对专业培养方案和实践体系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和专业满意度、毕业要求的认可度、对学校和专业的预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反馈
第十六条 毕业生调查收集到的信息将用于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及课程体系设置改进、教学条件改善等方面,各专业参照学校提供的调查内容,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自身调查需要,对调查内容科学合理设置和必要细化,并通过跟踪调查全面收集、整理毕业生的先进典型事迹。
第十七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毕业生外部评价工作小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教学委员会对总结报告进行审议和评价,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教务处、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在收到意见和建议反馈一个月内,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积极落实整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外部评价工作纳入对各教学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监测和就业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与就业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