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传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08浏览次数:1090

媒体传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我院实验室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以及《黄冈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黄冈师范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是着重服务于全校本科学生媒体传播学基础实验教学的平台。 

第三条  “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理论、实践、创新全面提高。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师范生素质突出的、理工、农学知识和技能兼备的,综合性、复合性人才;搭建适合我校本科媒体传播科学专业(师范类)、媒体传播学相关专业和非媒体传播学专业不同层次的媒体传播学基础实验教学平台;为基础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为媒体传播相关产业培养技术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实用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之成为教育理念先进,教学体系科学,实验设施完善,实验装备精良,队伍结构合理,运行管理一流,办学特色鲜明的思想建设现代化开放式的“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第五条  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承担全校本科专业学生的生命科学相关实验、继续教育、中学媒体传播教师培训、中学生夏令营和媒体传播竞赛训练、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培训等不同层次的媒体传播学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构建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的,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与理论教学既有机衔接又相对独立的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新体系。实验教学内容既考虑到学科的知识体系,又顺应生命科学发展的潮流与趋势,与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和中学新课标的推行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课内与课外的有机结合。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按照3+1模式构建,即基本型、综合型、研究探索型三个层次和大学生创业能力的训练。

第七条 根据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新的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实验中心的受益面。 

第十条 完成“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完成“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  实现“中心”的现代化管理。“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由院、学校和教育厅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中心”的建设按省教育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在建硕士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备、实验项目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中心”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实验室设计、设施、环境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环保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急设完善。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中心” 对实验室进行合理布局,按功能和学科群组建和设置实验室,对于共享程度高的仪器设备适度集中、统一调配,建立共享实验室。在改善和加强宏观层次实验建设的同时,注重,重点加强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层次实验的建设。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媒体传播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属于省级校管实验中心,与媒体传播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在体制上实行校、系两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各实验室配实验室主任1名。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统一调配与管理,保证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中心”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成立了“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实验室的设置与调整、实验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等事项,“实验教学课程模块组”具体负责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管理与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实验准备、教学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的供应等。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员流动、竞争上岗、轮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如在实验技术人员中实行定期的部分轮岗制,将实验准备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分解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竟岗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媒体传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制定环境管理细则,保证实验室的环境优美、清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人体的危害程序制定劳动保护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有毒物品要有专人管理,做到购入、领用和处理详细记录,中心指派专人监督与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实验设置、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实验室中心评估制度。可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教学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并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院里提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科学化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素质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七)负责编写实验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习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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