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传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08浏览次数:1081

为加强媒体传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副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立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仪器分布及管理。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 配件管理。各仪器配件均由仪器设备所管理的人员统一管理,由中心建档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均要配备管理专用计算机建立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 实验中心仪器管理数据库应建立总仪器信息和各实验室信息;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计算机数据库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状况。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对每种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心负责汇编成册,供学生使用。

第七条 维护使用

1.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对仪器、器材等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每台仪器、器材均要落实到每个学生),仪器、器材损失或丢失按《实验中心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2.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器材的负责人同意,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3.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察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办法》加倍处罚。

4.全部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出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管理人员要按期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任务,如能认真完成任务者,按《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和《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细则》执行。

5.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书面汇报,等侯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要请专业人员修理。

6.对于从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互相协作,服从中心主任的统一调动。实验中心的仪器、器材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可由实验中心主任临时调配。

第八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均要建档上机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按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做为评定职称或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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