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届毕业生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8浏览次数:1042

各教学院:
2013届毕业生毕业在即,为做好2013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审查
<一>审查内容
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只有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者,才能正常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
1、具有黄冈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籍;
2、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
3、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注意事项
1、各学院对照《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核表》(见附表1)。
2、凡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3、对因学习成绩等原因而需留级的2013届毕业生,2013年一律不办理毕业证书,其毕业资格将于2014年再进行审查。
4、校级任选课未达到规定学分的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
5、未完成本科生毕业论文者及未通过答辩的不能正常毕业。
<三>其他事项
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毕业论文和答辩未完成的学生,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可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同年级学生毕业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各教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转学校领导批准。
 
二、学士学位审核
    <一>审核要求
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各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学院应迅速、认真地对2013届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不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2、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鉴于学位课程是授予学位的重要指标,此次各学院应按专业学位授予细则中的学位课程、学生姓名、科目、各科目成绩及平均分数等栏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生成《黄冈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位课程成绩统计表》(附表2),供学位办审核。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来执行,并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4、根据《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位授予和证书发放”规定,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且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第二学位专业学分未修满者;
(3)未完成第二学位专业的学位论文及答辩未通过者;
(4)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平均分未过规定的分数;
<二>注意事项
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正常授予:每年六月份。缓授:每年十二月份。所以各学院在进行学位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做到准确率100�,确定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后,要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再上报教务处。
三、学位授予细则及分学士学位委员名单上报
各学院应将修订后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各分学士学位委员会名单于5月18日前报校学位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四、上交材料及时间安排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核表》请于5月24日前上交教务处;其他表格上交时间(截止日期)5月30日:《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各学院装订永久存学校档案馆);《黄冈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汇总表》;修订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黄冈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位课程成绩统计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表》;《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一览表》;《本科毕业生申请双学士学位汇总表》;《双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附:
1、毕业资格审核材料:
2、学位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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