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评价管理与实施细则

发布者: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3-12浏览次数:12

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评价管理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等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要求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养目标对本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专业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根本依据,统领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是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本科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教学督导和专任教师等组成,其中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学干事、学生辅导员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采取多方评议制。评议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管理专家(师范专业)、学科专业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在校生、毕业后5年左右毕业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评议方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合理性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国家、地区教育改革发展、产业布局、人才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

第八条达成情况评价依据。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况。

第九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四章  评价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坚持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应用直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及策略。通过个别访谈、集体访谈、问卷调查和行业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评价。评价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和优化,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分别至少选择两种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多种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学校要求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方案、相关纪录、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等方面的工作,作为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方案须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由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过程中, 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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