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生毕业论文资料使用,特就学生毕业论文剽窃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毕业论文中出现未经注释援引,窃取、抄袭他人作品一律视为“剽窃”。
(二)全体学生不得在毕业论文中剽窃他人作品;对在论文中剽窃他人作品的学生,将不准予毕业,其论文成绩以0分计算,同时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学院内对有剽窃现象的毕业论文进行为期一年的张榜公示。
(三)外国语学院将从2005年起建立历届学生毕业论文复核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复核历年毕业论文,复核期暂定为3年。对在毕业前未被发现剽窃,而在复核过程中被发现有剽窃行为的学生,将及时召开外国语学院学位委员会,对该生已获取的学士学位重新认定,并将讨论结果报黄冈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申请吊销其学士学位。
本规定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黄冈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20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