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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22浏览次数:525

 

黄冈师范学院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05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坚持分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学生的奖励坚持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1、学校授予学生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三好学生标兵;

2)校级三好学生;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共青团员;

6)模范共青团干部;

7)院系级三好学生(及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8)其他荣誉称号;

2、学校授予学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有: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四条  学生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应备以下基本条件(获单项荣誉称号的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1、思想品德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助人为乐、乐学敬业、奉献社会。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3、身体好。身心健康状况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4、履行学生义务。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各方面都能代表先进,堪称学生楷模;

2、本学年学习成绩为全优。

第六条  “校级三好学生”条件

1、各门功课成绩为良好及以上,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真撰写调查报告,注意知识面的拓宽

第七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在前40%以内;

2、担任一项社会工作职务且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除毕业最后一学期外,其他各学期考试考核均达到正常毕业要求,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曾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两次院系级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团组织生活会;

2、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学习成绩为班级前25%,没有任何课程补考;

3、积级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团体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院系举办的各种活动中,至少有一次获奖记录;

4、模范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按期交纳团费,没有违犯校团委、院系分团委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参加团校学习,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  “模范共青团干部”条件本学年度学习成绩在班上排名在前30%。并在校、院系、班上担任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或学生社团干部。工作积级主动,作风正派,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第十一条  “院系级三好学生”(“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本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以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担任一项社会工作职务,工作大胆,受到同学们的认可和好评。

第十二条  其他荣誉称号条件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学生工作实际及学生的突出表现,提出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及申报材料,报学工部审批。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班风好。全班同学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积极开展良好班风建设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全班同学本学年违纪率低。

学风正。全班同学学习刻苦,科技创新活动有特色、有成果,学习成绩整体上在院系名列前茅。

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协调,班干部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勤于服务,同学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类创建、竞赛、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团支部能带领全体团员树立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带领全体团员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青年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读马克思主义著作和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和学校、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团组织生活会;

2、团支部能带领全体团员树立良好的专业思想,在主、辅修课程的专业课和公共课考试中,本支部团员中没有人发生舞弊行为;课程的考试总成绩在本院系同年级中居第一;

3、团支部能带领全体团员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总成绩在本院系名列前茅。外语通级率、计算机通级率和普通话达到合格要求的总人数在本院系名列前茅;

4、团支部能带领全体团员自觉履行团员义务,认真执行团的决议的决定,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团费收缴齐全,团员管理严格,参加业业余团校学习并达到合格要求的人数必须达到本支部团员总人数的1/2以上;

5、团支部一班人团结协作。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能经常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三好学生标兵按每600名学生评选一人的比例进行,不足600人的院系可评选一名;

2、校级三好学生(含院系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3、院系级三好学生(含院系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4、优秀毕业生按本年度毕业生人数分校级、院系级各10%进行评选;

5、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部按团员人数的5%评选;

6、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按院系班级数和团支部数的5%评选;

7、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学校发给荣誉证书,都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或学校档案。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在每年4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5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9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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