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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6浏览次数:5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体现育人导向,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厚德、博学、力行、致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黄冈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该学期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否则,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的缓考、补考、免听、免修、试读、提前毕业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课,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都必须持学校颁发的《考试证》,遵守考试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还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因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书面警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本、专科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四个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执行。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对其合格课程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的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学习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黄冈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学校统一的住宿安排和管理,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公寓、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

 

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各教学院系,可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学校实施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作为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作出处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查备案,由学校发文;给予记过处分,经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讨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需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采取公告方式送交,在校内宣传栏公告,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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