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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438

随着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少数学生因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或遭遇有突发情况,无力交纳全部学费,为使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有一个基本的学习、生活保障,不致因此影响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学杂费的对象
 
国家计划招收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适当予以照顾:
1、学生本人为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学生本人为孤残儿,父母双亡或双残、无人承担上学费用者。
3、学生本人为少数民族特困生。
4、家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者。
5、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情况。
 
二、申请减免学杂费的条件
 
1、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3、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学生的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5、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表现突出。
6、经学校审核,本人和其家庭确实无法筹集学费(需要提供证明)。
 
三、减免学杂费的资金、额度和比例
 
1、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年度预算。
2、减免学杂费额度分为全免、半免和三分之一免。
3、全校每年减免学杂费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院(系)贫困生学生总数的2%,如没有学生申请或不符合条件的,不按比例分摊。
 
四、实施办法
 
1、学校每年审批一次,凡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在每年9月份向所在院(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附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
2、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均应据实审查,认真把关,就该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逐级形成意见,并认真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减免学杂费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3、每学年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减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时报校财务处备案。
4、享受减免的学生名单,每年审核一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减免待遇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补交全部学杂费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杂费减免:
1、本学年内已获得各类资助或奖学金大于3000元者。
2、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者。
3、一学年内必修课有两门以上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平时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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