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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6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帮助贫困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基金管理条例》,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统一规范阳光助学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方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接受个人、企业以及团体的捐赠,建立黄冈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筹集的基金全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学习和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学校成立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捐赠的资金,并建立和完善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阳光助学基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审查、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四条  阳光助学基金集中纳入学校财务,设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评审和使用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学校资助贫困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贫困生,多途径、多渠道争取多方面的资助,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工作。
第六条  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定期公布阳光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贫困生资助工作动态管理,对贫困学生生活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监督机制。
第七条  凡学校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其完成学业的,均可列入阳光助学基金的资助范围。根据贫困生实际情况,阳光助学基金实行等级发放,接受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生活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庭经济困难无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子女;
5、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固定的经济保障;
6、遭到其他特殊性、突发性困难。
第八条  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贫困生的程序
1、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贫困生工作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如期进行,并公开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评审程序。
2、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的贫困生数据库为依据,在经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院系审查后的人员中筛选受助学生。
3、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相关院系提交的初审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受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排序,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在院系内公示,然后组织评议,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4、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阳光助学基金的资助金直接发放到贫困生个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激励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对于向学校阳光助学基金捐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颁发“爱心大使”荣誉称号或“爱心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吸纳企业、团体或个人捐赠资金数额较多的院系,学校在发放资助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倾斜。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贫困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同时,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品德和情怀,实现阳光助学基金的育人功能。
第十三条  设立阳光助学基金资助工作意见箱,接受广大师生的共同监督,确保阳光助学基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若有如下行为,阳光助学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处理:
1、受助学生明显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学习上不努力进取,将取消其阳光助学基金资助资格。
2、受助名单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责成所在院系将已经发放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院系已建立了对口资助贫困生基金的,起管理、使用的办法亦按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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