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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3年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项目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外办函[2022]4号),2023年湖北省教育厅将继续选派省属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选派对象:围绕“双一流”建设需要,选派学校重点学科、品牌专业、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教学示范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骨干教师。

  留学期限:录取人员在外留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所在学校同意,最长可为12个月。   

资助标准:省教育厅一般按2万元/项(人民币)予以资助,学校按1:2配套资助。

二、申报计划

校内各单位,按照教师人数拟定推荐人选申报,教师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至少推荐1人申报;教师人数在50-100人的,至少推荐2人申报;教师人数超过100人的,至少推荐3人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22年4月25日-- 2022年5月18日(提交相关材料)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教学、科研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四)外语水平应达到出国研修项目外语条件(附件4)。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录取后须参加湖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外语培训或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派出。

(五)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拟申报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的人员;

2.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申请放弃留学资格或资格有效期内未能派出人员除外);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成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

5.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五、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在2022年5月18日下午5点之前备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按照顺序整理成三册,由单位统一交给国际交流合作处。逾期不予受理。材料清单如下:

1)单位同意派出函(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盖院章)(纸质版,附件1);

2)《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打印后手写,由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字并盖校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附件2)   

3)《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填写后打印,并在“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有关栏目,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见附件3)。同时,请在申请表原件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4)职称证书(讲师资格证书请提供照片,提前10个工作日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国外单位邀请函(若有);

6)近三年内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同一内容的获奖证书不要重复提供,提交获奖证书原则上不超过5页;

7)外语合格证明复印件(相关要求详见附件4);

8)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面印在同一面A4纸上;

注意事项:以上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后不予退还,请自行备份。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严格按照清单顺序整理,共计三份(无需装订、无需添加封面,每份用回形针别住即可)。

六、评审程序

  第一步:省教育厅对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步:2022年6月底前公布录取结果。

  七、派出及管理

本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留学单位规定、学校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留学人员派出后,所在单位须将其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护照、签证、外语合格证书以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报国际处、人事处备案。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际交流合作处  皮锐

  地  址:逸夫楼213

  话:0713-8835567 

  箱:28796981@qq.com

 

附件:1.单位同意派出函.doc

   2.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doc

   3.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docx

   4.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外语合格条件.doc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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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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